湖州市清廉医院建设标准(试行)

    • 2019-08-05
    • 发布:湖州三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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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建设清廉浙江、清廉湖州的指导意见精神,为切实提高全市清廉医院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全力促进医院健康发展,进一步改进医疗行业作风、改善群众就医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清廉医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卫生健康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坚持“四个一体推进”原则:(一)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二)巡察督查、整改落实一体推进;(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一体推进;(四)各级各类医院主管部门(单位)、医院一体推进。

 

    第三条 本标准是全市清廉医院建设的统一标准,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结合各自特色特点,细化落实清廉医院建设方案,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文化融入医院建设发展的各方面,营造清廉医院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加强党建引领

 

    第五条 清廉医院建设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六条 清廉医院建设必须发挥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应定期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七条 医院党委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谈话提醒。

 

    第八条 医院党委、基层党支部在团结、引导、教育和管理党员过程中,应体现清廉要求,渗透清廉元素,构建有利于清廉医院建设的政策体系、文化氛围、组织机制和制度保证。

 

    第九条 医院党委应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清廉医院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重要事项决策制度,涉及医院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以及所在内设机构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应听取党支部的意见。

 

    第十条 医院党委应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推进“组织创强、队伍创优”,突出“医务水平争先、医德医风争优”活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建立公立医院意识形态备案审查制度,严把论坛讲座、报告研讨等活动政治关。

 

第三章 落实两个责任

 

    第十一条 医院党委是清廉医院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把清廉医院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牵头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班子成员责任分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清廉医院建设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1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度进行1次对内设科室的清廉考评,确保清廉医院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医院党委书记为清廉医院建设“第一责任人”,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担负具体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督促分管范围内清廉医院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十三条 医院党委应结合实际制定清廉医院建设的具体计划和任务清单,分解落实到班子各成员和内设各科室,并督促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编制清廉建设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由本人签名后交医院党政综合办(党群工作部、党建工作办)备案,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清廉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医院党委应加强医院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纪检监察室,并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其他医院也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下属党支部均要选优配强纪检委员。探索建立特邀监察员队伍,开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身边人”监督“身边人”机制建设。

 

    第十五条 医院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党委落实清廉医院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清廉医院建设监督职责,维护党章、党纪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医院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强化党纪政纪教育,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对医院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人员招聘引进、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工作进行监督;对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等具体业务进行监督;受理信访举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落实医院中层干部、重点岗位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

 

第四章 治理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清廉医院建设应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和《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的规定》,严禁在设备、药品和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基本建设、科研活动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收受商业贿赂。各医院应在醒目处张贴收受“红包”、回扣的举报电话,设立“红包”、回扣举报投诉信箱,畅通“红包”、回扣主动上缴渠道。

 

    医务人员应做到“七个严禁”:严禁索取和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严禁到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处报销个人费用;严禁接受由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请吃、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和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严禁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提供的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和介绍费等;严禁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召开学术会议、外出学习考察和培训等名义的变相赞助;严禁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牟取利益;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指定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收取提成。

 

    第十七条 严禁过度医疗。医师在医疗行为中必须严控非适应症用药、检验检查和诊疗行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加强诊疗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控制医疗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

 

    加强用药管理。发挥临床药师在药物治疗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抗生素、辅助性和营养性等为重点的用药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用药情况核查,发现苗头性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做到合理用药,严禁“以药补医”。

 

    加强检验检查管理。建立健全以临床路径管理为基础的检验检查监管机制,强化“影像云”“云胶片”等技术支撑,减少重复检查、递进式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合理运用检验检查,严禁“以检补医”。

 

    加强对高价耗材和一次性耗材使用管理。建立与耗材价值相对应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严禁“以耗材补医”。

 

第五章 加强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重点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点管住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负责人,公开廉洁从业承诺,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范畴并认真执行。建立健全本单位“小微权力”廉政风险预防和惩治体系,针对各种“潜规则”“微腐败”形成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对设备、药剂、总务、工程项目及其它高廉政风险领域的分管领导和人员实行定期轮岗,落实监管措施,降低岗位廉政风险。

 

    第二十条 建立药品、耗材的日常监控和超常使用预警制度,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加强对药品、耗材和大宗物资(服务)的使用监管。加强药品、耗材和设备代理商来访登记管理,严禁药械代表违规到医疗场所等地推销产品,完善和落实重点领域相关公司、代表廉洁承诺和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加强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重大采购工作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健全学术交流、科研项目和学会协会运行的管理办法,按规定落实备案和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制度。制定科学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体系。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评价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清廉医院建设情况定期评估制度。严查清廉医院建设失职行为,健全通报曝光制度,对在清廉医院建设中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敷衍失责等问题,予以问责追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巡察监督制度。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审计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防统方信息系统管理,充分发挥防统方软件的预警作用。

 

第六章 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十五条 推进阳光决策。完善医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制定和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医院党政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确保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后施行,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六条 推进阳光党务院务。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要求,建立完善医院党务、院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创新便捷、高效的公开载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公开途径,明确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和公开频率,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推进阳光采购。对入围议价的药械耗材企业进行信用审查。落实药品、器械、耗材集中(联合)采购制度,实行公开集中议价。限额以上医疗器械实行第三方集中招标采购,审计部门全程监督。实行药械耗材采购商业贿赂“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八条 推进阳光用药。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执行用药数量、金额定期“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改革。

 

    第二十九条 推进阳光评聘。严格执行人事招聘“六个公开”,即招聘政策、招聘信息、招聘过程、招聘结果、监管机制和投诉渠道公开公示,面试实行旁听,全程录像。公开透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单位岗位设置要求择优申报,把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关,并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公示。严格执行评审工作保密、回避制度。

 

第七章 建设清廉文化

 

    第三十条 加强党建工作对清廉文化的引领。科学制定医院党建行风考核办法,突出清廉建设内容。积极实施“双创双争”组织力提升工程,落实支部堡垒指数、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将清廉医院建设与党组织、党员“创先争优”紧密结合。党组织书记为发展健康党内政治文化的第一责任人。严把选人用人廉洁关、形象关,对廉洁上有问题、形象上有欠缺的坚决不用。倡导清清爽爽、规规矩矩、老老实实的同志关系,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价值观。

 

    第三十一条 加强廉洁从业警示教育。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上清廉专题党课不少于2次。坚持“党纪教育一刻钟”活动,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开展党纪党规、行业作风制度等学习。推行“纪委书记面对面”做法,纪委书记每月至少1次到科室一线,与医护人员开展清廉建设交流。用好身边腐败典型案例,重点做好查案的“后半篇”文章,凡查结的违纪违法案件,都要在本单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十二条 加强清廉氛围的营造。明确每年的6月为医院“清廉文化宣传月”,开展清廉系列宣教活动。加强清廉长廊、清廉小屋、清廉文化墙、清廉讲堂等清廉文化阵地建设,其中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专门的廉政文化教育场地。利用“两微一端”等加大“德技双馨”先进典型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 推行清廉承诺制度。组织新招录、新提拔的医护人员开展清廉宣誓活动。开展“清廉科室”“清廉团队”等“清廉细胞”的创建活动,组织公开承诺,接受各方监督。完善相应奖惩机制。

 

第八章 推进改革创新

 

    第三十四条 加快推进县域医共体、城市医共体建设,各医疗保健集团党委在推进医共体建设时,应同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

 

    第三十五条 大力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以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为抓手,在公立医院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和医保支付等重点领域加大力度,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第三十六条 深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重点围绕看病少排队、付费更便捷、检查少跑腿、住院更省心和配药更方便等十个方面,持续改进各项服务流程、服务措施,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三十七条 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医院建设发展实际的人事薪酬制度,逐步提高紧缺专业人才待遇,体现医务工作者的知识价值和劳动价值,提高医务人员职业认同感和社会价值获得感。

 

    第三十八条 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实行财务委派监管制度,加强对公立医院资产、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的监管,严防违规套用、挪用、变卖公共资产、资金等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建设标准由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有效)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建设标准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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